根据《中共广州市天河区委员会、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穗天字[2004]14号)精神,对在我区工作的优秀人才实行医疗优惠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一、具体优惠措施
对在我区工作的优秀人才发放专门医疗卡,提供优惠医疗服务。专门医疗卡定点医院为天河区中心医院(即天河区中医医院)。
(一)实行绿色通道、优先方针(优先看病、优先交费、优先取药)。
(二)免收挂号费。
(三)对非重大疾病,公医人员实行除药费外的各项医疗费用公医的自费部分均按20%收取;医保人员门诊各项医疗费用(除药费外)按50%收取;医保人员住院各项医疗费用(除药费外)按50%优惠收取。重大疾病(按医保规定的病种)另作专题报告。
(四)入住高级病房按普通病床收费。
(五)尽可能满足所需的各类医疗需求如:设立家庭病床、预约上门服务(就诊、送药等)及聘请专家会诊;免收上门服务费。
(六)每年免费体检一次(按处级干部体检套餐标准)。
(七)享受当年提供免疫预防接种。
二、办理时间、地点
全年上班时间在区干部医疗保健科办理相关手续。
三、办理程序
(一)天河区优秀人才凭“天河区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或证书在区干部医疗保健科领取医疗卡。
(二)天河区干部医疗保健科、天河区中医医院医务科具体负责提供联系专家和医疗咨询服务。地点:天河区中心医院8 楼(天河区中医医院)。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天河区卫生局负责解释。
天河区优秀人才子女享受入学优惠试行办法
根据《中共广州市天河区委员会、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穗天字[2004]14号)精神,对在我区工作的优秀人才的子女实行入学优惠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一、具体优惠措施
对在我区工作的优秀人才子女(一个家庭一个子女)提供义务教育阶段(不含托儿所、幼儿园、高中)省、市一级学校的优质学位。如属跨地段情况,捐资助学款可按当年标准的60%收取。
二、办理时间
每学年招生期间,即5月中旬至8月办理天河区优秀人才子女入学及给予优惠的相关手续。
三、办理程序
(一)天河区优秀人才凭“天河区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或证书及其复印件2份,及1份子女入学意愿书,向天河区教育局申请协调安排子女入学的事宜。天河区教育局由中教科、小幼教科具体负责办理相关业务,并负责向优秀人才提供子女在区内接受基础教育方面的咨询服务。
(二)区教育局中(小幼)教科根据优秀人才子女入学的意愿,报经区教育局领导研究同意后,优先为其统筹安排学位。
(三)区教育局中(小幼)教科为优秀人才子女落实好学位后,即发给优秀人才《天河区减免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转校生捐资助学款申请表》1式2份(下称《申请表》),由中(小幼)教科及接收学校盖章后,在中(小幼)教科及接收学校各存1份。
(四)凭借《申请表》,优惠交纳捐资助学款。
四、天河区省、市一级学校名单
省一级 公办中学47中、75中、89中、113中、天河中学
公办小学 先烈东小学、体育东小学、华阳小学、棠下小学、长湴小学
市一级 公办中学东圃中学、天荣中学
公办小学 员村小学、华景小学、石牌小学、珠村小学、前进小学、龙洞小学、吉山小学、岑村小学、黄村小学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天河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天河区机关招(聘)海外留学人员工作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招(聘)高素质海外留学人员到天河区机关工作,充分发挥海外留学人员的专长,促进我区经济发展,提高机关服务水平,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聘)对象:
(一)公派、自费出国(境)学习,并在国(境)外取得经教育部认证的硕士及以上学位的留学回国的中国公民。
(二)在国内取得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后,到国(境)外进修或作为访问学者工作两年以上,在某些领域取得一定科研成果的中国公民。
第三条 招(聘)的专业范围:
招(聘)海外留学人员必须是我区专业性较强的部门及其岗位,专业范围包括:经济、经贸、金融、法律、规划、城建、国土资源、交通、能源、农林、水利、信息、生物、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环保等。
第四条 招(聘)方式:
(一)参加市以上公务员公开招考报考天河区机关职位,录用为国家公务员。
(二)参加天河区机关雇员公开招聘,聘用为机关雇员。
(三)聘请担任机关顾问或咨询专家。
第五条 组织机构:
招(聘)海外留学人员在天河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是综合管理留学人员来天河区机关工作的主管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具体负责留学人员来天河区机关工作的联系、接待、咨询和办理相关手续等事宜。
第六条 优惠政策:
招(聘)用的海外留学人员除按现行政策规定享受国家、省、市给予的优惠待遇外,天河区委区政府还给予以下优惠政策:
(一)携带与天河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关的课题(项目),视课题(项目)情况,在课题经费上给予优先考虑安排。
(二)录用为国家公务员的,给予一定的安家补助费,取得硕士学位的补助10万元,取得博士学位的补助15万元。
(三)其子女选择在本区入托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的,按就近原则就读,并享受《天河区优秀人才子女享受入学优惠试行办法》的优惠政策。
(四)其配偶如需从广州市以外迁入广州的,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区委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尽力帮助解决就业、入户等问题。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区人事局负责解释。
广州天河软件园高级人才专项奖励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天河软件园的建设发展,培养、吸引、激励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及生产企业的高级人才在我园区创业,促进软件企业及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本着扶优扶强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奖励的适用范围是入驻天河软件园,年纳税额达500万元以上,并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及生产企业中全职工作的高级人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级人才是指:
(一)具有大学本科或同等学历,并担任企业部门经理以上职务,年薪在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连续任职时间一年以上(含一年)的高级管理人员;
(二)具有大学本科或同等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专职从事软件和集成电路开发、设计和服务工作,年薪在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连续任职时间一年以上(含一年)的高级技术人员。
第四条 天河软件园管委会每年将根据本园区软件及集成电路产业人才发展状况对本办法做相应调整。
第五条 专项奖励用于激励对天河软件园建设发展做出贡献的高级人才。高级人才离开本园区企业即停止给予专项奖励。
第六条 专项奖励标准为:
(一)年纳税额在500-2000万元的企业中的高级人才,按高级人才本人上年在天河区税务部门已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的35%给予奖励,年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
(二)年纳税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中的高级人才,按高级人才本人上年在天河区税务部门已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的50%给予奖励,年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万元(含15万元)。
第七条 办理专项奖励需填报《专项奖励申报表》,并同时提交如下材料:
(一)《广东省软件企业证书》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二)高级管理人员或高级技术人员的最高学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或职务聘书,或其他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高级管理人员或高级技术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有效护照);
(四)天河区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缴纳个人工资薪金收入所得税完税证明和企业财务部门出具的个人工资薪金收入所得税代扣代缴证明。
第八条 专项奖励每年办理一次,由天河软件园管委会劳动人事处负责受理。办理时间为每年的1-3月份。凡符合专项奖励的人员,应当于每年的2月底以前向天河软件园管委会提出申请,由企业统一向劳动人事处报送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和相关材料。初审合格后,由天河软件园党委审核批准。由天河软件园管委会财务科为受奖者办理专项奖励经费拨付及应纳个税代扣代缴手续。
第九条 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及生产企业的高级人才发生以下情况的,取消其享受专项奖励资格,已发放的奖励予以追回。
(一)本人违反法律、法规、有偷漏税行为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三)其他骗取专项奖励行为的。
第十条 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及生产企业对出具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追究企业领导人的责任,同时该企业三年内不得享受此项政策。天河软件园管委会设立投诉电话:87071662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广州天河软件园管委会负责解释。
天河区优秀人才突出贡献奖励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我区现代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人才,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快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天河区人才奖励设 “天河创新奖”及“天河创业奖”两个奖项。每个奖项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个奖项一等奖每次奖励不超过2人、二等奖不超过4人、三等奖不超过6人。
第三条 “天河创新奖” 及“天河创业奖”的表彰和奖励每两年举行一次。
第四条 奖励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天河创新奖” 获奖条件:在天河区辖内企业和区属事业单位工作,并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和企业管理等领域取得重大的系统性、创新性成果或解决了重大关键性技术难题,学术、技术水平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成果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六条 “天河创业奖”获奖条件:在天河区所投资创办的实体应在业界具有良好信誉,在劳动就业、环境保护、实现利税等方面取得重大成效,对天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明显的推动作用。
第七条 评选工作在天河区人才工作联席会议领导下进行,天河区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日常的评选工作。评选期间,组建天河人才奖励评审委员会,职责是确定拟奖励人选。
第八条 以区委、区政府名义下发通知,部署推荐候选人工作,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 “天河创新奖” 、“天河创业奖”的推荐工作采取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填写《“天河创新奖”候选人推荐书》时,须附上候选人在评选有效期内取得的专业成果或奖励证书的复印件。
填写《“天河创业奖”候选人推荐书》时,须附上候选人在评选有效期内其经营单位在劳动就业、环境保护、实现利税等方面取得成效的相关资料。
推荐单位或自荐个人对推荐书所填内容及附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推荐单位应对人选进行综合评议,根据评议结果,在进一步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本单位、本系统的推荐人选。
第十二条 组织推荐材料经本单位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送天河区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个人自荐材料直接送天河区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三条 召开天河人才奖励评审会。分两轮进行评审。
第一轮评审,按奖项对候选人进行分组评审,确定每个奖项不超过18名获奖候选人。
第二轮评审,召开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各小组正、副组长参加的综合评议会,在获奖候选人中确定拟奖励人选及获奖等级。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应对候选人材料的内容及评审过程、评审结果严格保守秘密。
第十五条 评审过程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六条 拟奖励人选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拟奖励人选有异议,应具名向天河区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反映;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天河区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有关异议的核查工作并做出处理建议。
第十八条 公示通过后,评审委员会将评审结果报天河区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审定,由天河区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将表彰奖励预备人选上报区委、区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天河创新奖” 、“天河创业奖”由区委、区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一等奖获得者每人奖励人民币3万元;二等奖获得者每人奖励人民币2万元;三等奖获得者每人奖励人民币1万元。
第二十条 评选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凡搞不正之风、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回奖金,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如若获奖人员不珍惜荣誉,发生重大违纪、违法行为,经区委、区政府批准,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天河区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