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扩大利用外资成果,鼓励引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与我区发展方向的外资项目,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和区域综合竞争力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二、奖励项目类型
天河区政府鼓励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引荐人)引进下列外商直接投资项目:
(一)属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行业;
(二)属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允许类行业;
(三)经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或先进技术型项目;
(四)属广东省或广州市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
(五)属天河区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
三、引荐人申请奖励的前提条件
1、被引荐的项目必须以天河区行政辖区范围内合法登记的地名为企业唯一法定注册地址,经由天河区经贸主管部门审批设立(含初审项目),并在天河区税务部门登记纳税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
2、被引荐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首次申报的注册资本属外商出资的部分不低于100万美元(引荐项目属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或增资的,不适用本办法),并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兑现出资。
3、被引荐的项目必须在天河区实质性连续经营3年以上,并在天河区国税局和地税局有纳税纪录。
4、守法经营,被引荐项目没有不良经营记录。
四、奖励标准
引荐人引荐的项目经确认属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奖励项目类型之一的,根据引荐项目注册资本实际到位数(以RC表示),给予引荐人一次性货币奖励:
1、100万美元<RC≤3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8000元;
2、300万美元<RC≤10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15000元;
3、1000万美元<RC≤30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30000元;
4、RC>30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50000元。
引荐人引进对我区经济发展有重大意义的项目,区政府可视具体情况追加特别贡献奖。奖励金不得超过引荐项目在天河区的累计纳税额。
五、引荐人申请奖励须提供的资料
1、2个以上项目接洽人及经贸局分管外经工作局长出具的引荐人身份书面确认函;
2、引荐人奖励申请书;
3、合法会计或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4、引荐外资项目奖励申请表(由区经贸主管部门印发);
5、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跨年度须经年检合格);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跨年度须经年检合格);
7、国税及地税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跨年度须经年检合格);
8、经税务部门确认的纳税记录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该证明由区经贸局外资业务科协助提供);
9、引荐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相关资料报区经贸局,由区经贸局初审后提出意见交由分管经贸工作的区领导、区监察局、区经贸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有关部门共同组成的审批委员会进行审核。
六、资金来源
引荐项目的奖励金由区政府在当年财政预算中列支,区财政局在审批委员会批准申请后一个月内拨付奖金。区属村和经济单位对引荐人给予的奖励不影响引荐人按本办法领取区政府颁发的奖金。
七、奖励金的兑现
审批委员会对引荐人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负责奖励金的跟踪落实,保证奖励金按时兑现。
1、引荐人(单位)引进的项目经区外经贸主管部门确认属本办法鼓励引进类别项目之一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给予引荐人(单位)一次性货币奖励。
2、奖励金分两期兑现。引荐人提交上述文件资料获天河区政府审查同意后兑付应付奖金总额的50%,余额待被引荐项目在天河区实质性连续经营满3年且累计纳税额大于奖励金时一次性支付。
3、每一个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按只有一名引荐人提出申请和发放奖金;属集体引荐的,奖金分配由该引荐人负责。超出规定出资期限的过期出资,不计发奖金。
八、其他事项
1、被引荐项目属管理关系由区外迁入本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其在本区审批的新增注册资本外商出资部分,可参照上述办法计奖。
2、区内从事外商引资工作的人员,不得申领奖金。
3、本办法由区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经区政府批准后施行。
(二○○六年 天河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