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我们 | 加入收藏 | E-Mail  
·  
中共广州市越秀区委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发稿时间:2007-11-16  

为鼓励国内外大型企业集团在我区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优化本地区产业结构,进一步提升我区经济的综合竞争能力,现就我区进一步加快总部经济的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总部经济对提升城区现代化建设水平的重要意义

1总部经济是指跨国公司、大企业的总部、区域性营运总部、分支机构、研发中心或办事处入驻该地区,由此对该区域经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一种经济形态。当今时代的总部经济作为一种高端经济,是节约化经济、信息化经济、生态化经济和全球化经济的混合体。发展总部经济就是通过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吸引国内外大型企业集团的营运总部、研发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等分支机构集聚发展,带动更多的人流、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扩大地区的经济总量,从而增强地区的竞争力和辐射力。

充分发掘我区禀赋资源,大力发展总部经济,是我区积极践行科学发展观,走高效节约发展之路,促进经济发展模式转型的重要举措,对提高我区经济发展的质量,增强发展的后劲,壮大经济总量,进一步增强城区辐射力、集聚力和吸引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总部经济产生的巨大产出,有利于促进我区各项事业的发展;总部经济的辐射带动作用,有利于促进我区产业结构的优化;总部经济的国际化水平,有利于促进我区经济与国际接轨。全区上下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发展总部经济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发展的危机感、使命感和责任感,齐心协力将我区总部经济发展推上新的台阶。

二、发展总部经济的指导思想和发展重点

2、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发展为第一要务,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以广州市及我区“十一五”规划为指引,通过实施“总部带动、文教先导、科技创新、和谐发展”战略,广泛吸引国内外大型企业集团总部或分部进驻我区,进一步发挥其辐射带动作用,致力打造“总部基地”,促进发展模式转型,进一步提升我区经济竞争力。

3、发展重点。立足泛珠三角,面向国内外,紧紧抓住经济全球化下产业转移的发展机遇,重点吸引现代服务业、新兴商贸业、国内外高新技术产业等类型企业的营运总部及研发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等分支机构到我区发展。

三、加强城区规划建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4、结合政务中心区建设,争取市的支持,加快完善商务配套。加快完善交通网络和商业配套设施建设,优化区域交通组织,加强对重点区域路段的交通疏导与分流;完善道路标志;解决重点地段停车难问题,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停车场的开发建设。完善一批休闲娱乐配套设施,规范一批商用建筑立面、广告和招牌设置,塑造一批高素质的标志性景观,完善特色商贸旅游指引、绿化广场和光亮工程建设。

积极推进城区环境综合整治,改善生态环境。减少城市噪声、大气、水等方面的污染,提高城区可持续发展能力。通过加快旧城区的改造,疏解人口与建筑密度,千方百计扩充公共服务与卫生设施,提高公共卫生和绿化水平。

5、建设“数字越秀”。大力发展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和教育信息化,构建多层面信息体系和网上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方便、快捷、全面的资讯服务。

6、加强引导写字楼建设和管理,鼓励差异化、个性化经营。对商务区内新形成的写字楼,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其中重点引导环市东、沿江路、中山路、东风路等几个商务带发展。鼓励旧写字楼的升级改造,因势利导消化烂尾楼,盘活闲置工地,提供新优质写字楼。鼓励区内酒店向高星级、高档次方向发展,鼓励发展特色商务酒店,鼓励写字楼、酒店引进优质的物业管理公司,提高物业管理素质。

7、进一步发掘环市东中央商务区的先发优势,以地铁5号线、花园城市广场建设为契机,引导和鼓励该区域的写字楼和宾馆,按照国际化要求提升服务水平。引导商业服务机构逐步向东风路、先烈路、建设六马路、流花展贸区等周边区域扩展,延伸集聚高级商务、旅游观光、购物休闲功能,促进产业集群与周边商务区错位差异化发展。

8、加强文化与经济互动。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推进广场文化建设,建设几个标志性的文化广场。挖掘历史文化内涵,加快区内名胜古迹资源的开发利用。

9、明确招商引资重点。促进招商引资向选商引资转变,重点吸纳营业额超亿元或纳税总额超过500万元的国内外大企业,以及世界、全国500强企业的总部或分支机构。

10、在本区进行税务登记的新办总部企业,可依照按其当年对区财政贡献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限额20万元,具体实施办法由区经贸局会同区财政局制定。

11、对驻我区总部企业的纳税大户给予奖励。在本区认定的总部企业中,依法纳税排名前50位,对区财政贡献额达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且增长幅度超过上年15%以上的,可按照超出15%以上部分的10%给予奖励,最高限额50万元。

12、在本区认定的总部企业中,依法纳税500万元以上,对区财政贡献额超过上年5%以上的,提供若干名区属省、市一级学校义务教育优质学位,具体实施办法由区经贸局会同区教育局制定。

13、积极创新招商模式。通过推行专业公司招商、行业招商、主题招商、以商引商、政企联动等多种形式,拓宽招商渠道,提高招商质量和效果。对引进纳税额500万元以上总部企业或世界500强企业总部或分支机构的商业楼宇业主、社会招商机构、行业中介组织或个人进行奖励,按该企业对我区当年财政贡献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限额10万元,具体办法由区经贸局与区财政局制定。

四、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

14、建立区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具体负责总部经济发展的协调工作。建立区域内总部企业的统计系统,密切跟踪区内总部企业的变动情况。建立区总部企业联系制度,加强对总部企业发展的情况分析,研究解决总部经济发展中遇到困难和问题,提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15、加强政府与企业的沟通联系。建立领导干部挂点联系总部企业制度;设立区内企业投资咨询和投诉电子信箱;举办政府与企业间的各种形式的座谈会、沙龙、论坛、俱乐部等联谊活动和各种类型专题推介会。

16、发挥街道办事处在促进总部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街道办事处要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积极服务全区经济发展大局,把营造宜商宜居的优良环境作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重点工作来抓。

17、不断增强政府的服务功能。进一步完善网上咨询、网上审批和网上投诉,完善企业与政府交流、沟通的平台。进一步扩大政务公开,优化办事程序。进一步清理和削减各项行政事业收费项目,降低区域营商成本。

18、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改进工作作风。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加强行政效能的监察,提高行政效率,为企业提供贴身和贴心的服务。

19、本意见的具体实施措施和补充规定,由区经贸局牵头,会同区有关部门制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经贸局负责解释。

20、本意见自公开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共广州市东山区委 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同时废止。

 

越秀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现就有关我区总部企业的认定、奖励措施及组织领导制度等制定实施办法如下:

一、总部企业的认定

本区认定的总部企业是指其核心营运机构或分支机构(主要指国内外大企业设立的研发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信息中心或营运机构等)设在本区,税收由区税务部门直接征管,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依法经营的企业:

(一)世界、全国500强企业的总部或分支机构;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下属企业3个以上、年营业额亿元以上或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的总部或区域性总部。

(三)年营业额3亿元以上的规模企业。

具体认定工作由区经贸局负责,区统计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工商分局、区地税局和区国税局协助。总部企业的统计及发布工作由区统计局会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实施。

二、对总部企业纳税大户的奖励

(一)在本区认定的总部企业中,当年依法纳税排名前50位,并对区财政贡献额达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且增长幅度超过上年15%以上的,可按照超出15%以上部分的10%给予奖励,最高限额50万元。本项奖励不含新办总部企业。

1、对该类总部企业的认定和奖励从2006年起每年核定一次;

2、区经贸局、区统计局和区财政局负责,区地税局、区国税局协助,于当年4月底前联合审定总部企业纳税大户前50名的名单;

3、区地税局、区国税局向区财政局提供企业两个年度的纳税情况,由区财政局核算奖励金额;

4、区财政局、区经贸局对奖励方案进行联合审核,并报区政府审批;区财政局根据审批意见,将奖励资金划拨到受奖总部企业。

(二)在本区认定的总部企业中,当年依法纳税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对区财政贡献额超过上年5%以上的,提供两名区属省、市一级学校义务教育优质学位。

1、在义务教育阶段,为每个入选企业提供区属省或市一级学校的年度学位共两个。该学位在当年度办理,并由企业自行调节。

2、区教育局在区属每所省一级中、小学校中各预留不少于两个学位(此名额包含奖励优秀民营企业名额)。预留期限至每年的6月初。

3、符合学位奖励的总部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区经贸局提交相关申请表格及有关入学人员资料,申请优质学位。

4、对省一级学校学位的分配,由区经贸局和区发改局共同提出分配意见,并由区教育局审核实施。

5、具体操作规定和细则由区教育局制定,报区政府审核后实施。

三、鼓励发展新总部企业

(一)对新办总部企业进行奖励

1、新办总部企业是指企业在本区进行税务登记注册未满一年,符合本区总部企业认定条件依法经营的企业,包括新办或迁入企业。

2、对在本区进行税务登记的新办总部企业,按企业当年对区财政贡献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限额20万元。具体由区财政局牵头,区经贸局、区发改局、区统计局、区地税局和区国税局协助。

3、新办总部企业对区财政的税收贡献,原则上按企业入驻的当期会计年度核算。对下半年入驻的企业,由负责联合审核的单位视情况,按下一会计年度核算。

4、奖励审核程序。

(1)新办总部企业的奖励采取企业申报制度,由企业在迁入本区的一年内,向区经贸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入驻我区的证明(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租赁合同或业主证明等)、申报资质和申请报告。区经贸部门在评定总部企业当年3月截止并确认当年申报初审名单,提供给区税务部门与财政部门审核确认。

(2)区税务部门当年4月底前向区财政局提供新办总部企业的名单初审意见、纳税情况及相关资料;

(3)区财政局根据该资料进行核实,按照有关规定在一个月内对其税收留区部分进行核算,并形成奖励方案;

(4)区财政局、区经贸局、区统计局对奖励方案联合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5) 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审批意见,确认新办总部企业名单,并将奖励资金划拨到新办总部企业。

(二)鼓励引进新总部企业

对引进纳税额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总部企业或世界500强企业的总部或分支机构的商业楼宇业主、社会招商机构、行业中介组织或个人(不包括本区干部)进行奖励,按该企业对我区当年财政贡献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限额10万元。

1、奖励采取申报形式,申请人通过介绍、推荐等形式,成功促成该新进总部企业的进驻。引进的总部企业必须为我区当年认定并公布的新办总部企业,且年度纳税贡献达500万以上(含500万元)总部企业或世界500强企业的总部或分支机构。该项申请须经新办总部企业确认。

2、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在每年8月底前提出奖励申请报告,并持相关证明资料到区经贸部门进行申报。区经贸部门初步审核后,由区财政局进行确认,并于当年10月前回复申请人,并形成奖励方案。

四、领导干部联系总部企业制度

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各领导分别联系1—2家区总部企业,加强与企业的沟通联系,帮助企业解决一些实际问题。总部企业名单的确定与更新由区经贸局提供给区委办公室、区府办公室,由两办具体安排。

五、各相关职能部门为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开辟“绿色信道”服务。

六、各街道建立区域内总部经济统计制度与重点服务制度

各街道办事处要加大发展总部经济的力度。重视辖区内总部经济资源调研,掌握空置商业用地、写字楼等商务资源情况、重点企业和分支机构情况、总部企业的发展情况等,建立总部经济统计制度。加强与区域内商业楼宇的联系,密切关注辖区内总部企业的发展动态,倾听企业的呼声。完善总部企业服务制度,及时为有需要的总部企业提供适当的指引与服务,为总部经济发展提供一流的营商环境。

七、本办法由越秀区经贸局负责解释。

八、本意见自公开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东山区《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越秀区为总部企业提供“绿色信道”服务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精神,进一步支持、鼓励总部企业在我区做大做强,区政府决定为辖区总部企业开辟“绿色信道”服务,具体办法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经区政府认定为区总部企业、并符合以任一下条件、依法经营的企业:

(一)上年度纳税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世界、全国500强企业的总部或分支机构;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上年度纳税500万元以上的总部企业。

经核定符合以上条件的总部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发放有效期为一年的“绿色信道服务卡”。企业持卡在有效期内可享受本区提供的“绿色信道”服务。企业具体认定工作由区经贸局负责,区统计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工商分局、区地税局和区国税局协助。持“绿色信道服务卡”的企业的名单每年由区经贸局负责对外公布,符合条件的企业自动续期。

二、区各职能部门提供优质服务

(一)区各职能部门设立服务窗口,工作时间内优先受理企业申报办理事项,免费为企业提供业务咨询,优先提供可公开的政府信息资料。

(二)区经贸局、区统计局负责建立越秀区总部企业和享受“绿色信道服务”总部企业信息库并对外发布。

三、相关职能部门的服务措施

(一)工商部门的服务措施。

1、凡企业到区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时,享受专人指导和服务,优先受理,优先发照。

2、对资料齐全的,承诺在2个工作日内发照。

3、每年网上年检中,对企业开设绿色信道,给予优先受理和确认。

4、多联系沟通,多巡查,少检查。

(二)区国税局的服务措施。

区国税部门参照《越秀区国家税务局重点纳税人服务措施》,为企业开辟绿色信道,主要措施包括:

1、对办税事项及普通发票购领业务实行即取号即办理。

2、定期提供和派发税务、宣传信息资料。

3、优先纳税申报和扫描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

4、优先提供办税事项辅导。

5、专人加急办理多环节审批事项。

(三)区地税局的服务措施。

1、在办税服务厅优先办理涉税业务。

2、在各业务科室优先办理涉税业务。

(四)区文化局的服务措施。

对按规定应受理的审批项目,给予特快办理,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给予答复。

(五)区环保局的服务措施。

对按规定应受理的审批项目,特快办理,对资料齐全的申请书自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设专人负责跟踪和回访。

(六)区劳动社保局的服务措施。

1、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可即办理招工备案、社会保险、劳动年审、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审手续。

2、在企业申报资料齐全的情况下,1个工作日内完成广州市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的初审和申报手续。

(七)区卫生局的服务措施。

1、为企业的相关卫生事项(不含医疗机构)的开业许可审批,卫生许可年审提供快捷、便捷报务,指定专人提供专业指导和服务。

2、企业申请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资料齐全情况下,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审查,作出审查意见,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发放卫生许可证。

3、企业申请卫生许可证年审和不需建设项目审查的卫生许可,同意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合格申请人发放卫生许可证。

4、对于食品、餐具、公共卫生用具抽检合格率在98%以上的企业,可在国家要求抽检频次的基础上给予减半以上的优惠。

5、拓宽卫生服务渠道,增加服务项目。提供卫生管理知识咨询,为企业提供上门审图,写字楼微小气候监测,写字楼“四害”消毒等便利服务。

(八)公安分局的服务措施。

1、对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手续的企业,按照“首问负责制”模式,从咨询之日起派出专人负责,主动上门服务,在报送资料、检查验收、培训、报批等环节跟踪落实,指导帮助申请人办理各项手续。对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消防审核、验收或消防安全检查的企业,凭“绿色信道服务卡”,民警在规定期限内优先办理,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在日常工作中指导企业完善防火措施与责任,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2、对需要办理临时性、群体性、商业性活动(如产品展览、商品展销、咨询等)的企业,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对符合有关规定,申报资料齐全的情况下,申报单位应提前10日申报,民警在规定期限内优先办理,尽快批复;对比较大型的活动,派出民警指导单位做好现场的安全防范措施。

3、按照广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制定的《赴港澳从事商务非公务活动企业机构报备(试行)》规定,受理、审批企业往来港澳从事商务活动。具体措施:企业办证人员凭“绿色信道服务卡”和企业介绍信、办理商务申请的相关材料及表格,直接到出入境管理科办证窗口办理往来港澳商务报备和商务签注(“S”签注),办理其它出入境业务不享受“绿色信道”服务。

4、在符合广州市入户规定的条件下,在规定的时间内优先办理入户申请,户口迁移手续齐备的随到随办。

5、加强对企业周边地区的治安整治,并指导其做好内保工作;对企业所报的经济犯罪案件,认真做好初查工作,迅速查明案情,努力为企业挽回损失。

(九)规划分局的服务措施。

1、凡企业需办理新建、扩建、加建和维修改造工程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验收合格证》,案件属市规划局审批范围的,分局可提供咨询服务;案件属分局审批的,可享受专人指导和咨询服务,优先受理,承诺在规定办理时限的一半时间内办结(报建15工作日、验收7工作日)。

2、凡企业需咨询了解本区城市规划建设的相关信息或申请信息公开,分局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必要时,区规划信息研究中心提供免费咨询服务。如权限属市规划局才能公开的信息,分局可帮助协调。

四、对持“绿色信道服务卡”的企业未制定具体措施的职能部门,应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提供相关服务措施。

五、本办法由越秀区经贸局负责解释。

六、本意见自公开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东山区为总部企业提供“绿色信道”服务的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最新发表文章
·浦东18年
·总部经济在厦门
·中共广州市越秀区委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总部经济发展...
·越秀区为总部企业提供“绿色信道”服务的实施办法(试行)
·中共广州市越秀区委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总部经济发展...
·武昌区发展总部经济若干政策意见
·沈阳市大东区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闭
 
版 权 所 有:广州市天河区总部经济网  粤ICP备05078729号
本网站主办单位:天河区经济工作领导小组
承 办 单 位:天河区发展和改革局
联 系 方 式:020-38622701 E-Mail:zbjj@thne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