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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提升我区总部经济发展空间,促进产业升级,打造实力大东,鼓励国内外大型企业(集团)在我区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现就我区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发展总部经济重要意义 发展总部经济就是要通过特有的资源优势,吸引跨国公司(财团)、大型企业集团的总部或分支机构在本地区集聚,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经济形态。就是要通过营造良好的环境,吸引国内外大型企业集团的研发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营运总部或分支机构的集聚,以带动更多的人流、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扩大地区的经济总量,从而增强地区的竞争力和辐射力。 发展总部经济,是我区深化发展内涵,增大经济总量,实现强区战略的重要举措,其对于区域经济发展带来的税收贡献、产业优化、消费促进、就业安置和社会资本等方面的拉动效应,对增强我区经济竞争力,打造实力大东必将产生深远影响。全区上下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发展总部经济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危机感和责任意识,努力将我区总部经济发展推上新的台阶。 二、明确任务,健全发展总部经济工作机制 发展总部经济要形成全区上下共同抓总部经济的工作氛围,明确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办公室是区总部经济发展的主要职能部门,区发改局项目办、三产开发中心、沈海现代工业示范区管委会、东城商业区建设指挥部、工业总公司等部门(单位)以及各街道办事处是推进我区总部经济的重要力量。这些部门(单位)的联动配合、协调动作是发展我区总部经济工作的重要保证。为推动全区总部经济工作深入开展,成立大东区总部经济工作协调委员会,主任由常务副区长于振明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区总部经济办、三产开发中心、发改局、沈海现代工业示范区管委会、东城商业区建设指挥部、工业总公司、财政局、国税大东分局、地税大东分局、工商大东分局、政府办事大厅及各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组成。总部经济工作协调委员会将根据实际工作进展情况,建立调度会和解决问题联席会议制度,有针对性地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三、完善措施,加大引进总部工作力度 (一)搞好资源调查,抓实在谈项目 各相关部门应对本地区、本部门可用于发展总部经济的存量资源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查,为总部引进提供先行条件,同时对在谈总部项目要相互协调、积极跟踪、找出症结、制定对策,力促项目早日落地。 (二)建立工作网络,提高运行质量 要形成抓好总部经济的工作网络,建立起以总部经济办为责任主体,以区总部经济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为主干,以各街道办事处为支撑的工作体系,使总部经济工作真正成为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增强地区经济实力的重要力量,成为全区经济重要的工作内容和发展目标。 (三)强化发展导向,搭建引进平台 要加强对区内写字楼建设的引导,鼓励差异化、个性化经营,对新建或存量楼盘,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并要不断完善配套服务功能,加强环境改造,形成我区写字楼优良储备,吸引总部来我区发展。与此同时,要紧密围绕我区汽车产业和沈阳德国工业园区建设,吸引有实力的中外企业和企业总部落户大东;紧密围绕东城商业区改造发展总部经济,吸引国内外有实力的商贸、金融、工程、法律中介服务等企业或机构,形成重点突出、特色鲜明的总部经济发展新格局。 (四)完善政策措施,加快引进步伐 要认真研究发展总部经济的内在规律,完善政策导向,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发展总部经济的政策措施。对符合我区设立总部标准的企业,注册后我们将根据企业对区财政的贡献情况,依据沈大东政发〔2006〕2号文件规定给与相应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将采取一事一议办法进行。 四、强化保障,促进总部经济工作健康发展 (一)健全发展总部经济工作考评机制,分解考核指标,同时,将此项工作作为部门综合业绩评定的重要内容,列入经济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年终目标考核范围。 (二)对确立的重点总部项目,报请区级领导推进组,实施重点推进,建立区级领导联系重点总部制度,确保重点项目推进落在实处。 (三)将总部经济与发展税源经济充分结合,并作为全区对外开放和全部经济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确保在项目进入、政策支持和工作摆布上,总部经济先行,进一步形成全区上下共同关注总部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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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萧山区委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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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委〔2005〕18号
(2005年9月20日) 为鼓励本区企业做强总部和吸引国内外大企业大集团在我区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进一步优化经济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着力提升区域经济的质量和水平,现就鼓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和基本原则 1、充分认识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总部经济是指通过创造各种有利条件,吸引跨国公司和外埠大型企业集团总部入驻,同时积极鼓励本埠大型企业集团做大做强,形成企业总部在本区域集群布局,企业生产加工基地则通过其他形式安排在成本较低的周边地区或外地,从而形成合理的价值分工的经济活动。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就是要充分利用我区优越的区位条件、发达的制造业优势和良好的发展环境,鼓励我区企业做强总部,并吸引国内外大企业大集团的研发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营运中心或分支机构在萧山集聚,带动更多的人流、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壮大,提升制造业水平,增强财政实力和综合竞争力,推动萧山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富裕和谐现代化萧山的实际行动,是萧山率先发展、科学发展、创新发展,走在前列的客观要求,它有利于促进我区经济结构的优化和增长方式的转变,有利于扩大开放,增强国际竞争力,有利于集聚信息、资金、人才和技术优势,增强萧山的发展实力和竞争力。 2、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树立科学发展观和走在前列的要求,以“提升发展水平,增强发展实力,优化发展环境”为目标,以钱江世纪城和城市新区为平台,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吸引我区和国内外大企业大集团设立、发展总部或分支机构,不断提升我区的综合实力和整体竞争力。 3、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基本原则。按照萧山由强县(市)型向都市型发展战略转变,推进经济转型、城市转型、社会转型的总体思路,以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推进发展现代服务业为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正确引导、协调发展。 4、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基本思路。立足长三角,面向国内外,重点吸引国内外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制造业、新兴服务业等类型企业的总部和研发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营运中心或分支机构落户萧山;重点鼓励区内大企业大集团优化生产经营布局,强化企业总部、研发、营销等机构建设,实现创新发展。 二、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主要途径 5、规划建设总部经济发展重点区域。发挥规划的引导作用,强化萧山中心城区的集聚、辐射功能,细化钱江世纪城中央商务区的规划,明确功能定位,完善发展平台,建设总部经济发展重点区块,推动总部经济的集群发展。加强交通网络和基础设施配套的规划建设,形成与总部经济发展相协调的设施配套支撑体系。 6、进一步加大总部经济招商引资力度。大力吸引跨国公司、世界500强企业、国内名企、上市公司等大企业大集团和行业协会组织到萧山设立总部、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或将上述机构注册在我区,使萧山成为大企业大集团的生产制造基地、地区总部、研发机构和采购中心的集聚地。 7、积极鼓励区内企业做大做强企业总部。按照“内强总部、外拓基地”的思路,积极鼓励区内大企业大集团特别是区百强企业不断优化企业总部、研发营销和生产加工基地布局,在总部经济发展区块设立总部,实现企业资源的最优配置。 8、鼓励和引导写字楼发展总部经济。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城区和钱江世纪城写字楼的开发建设和功能改造,引导和鼓励该区域内的写字楼等设施按照国际化标准提升服务水平,完善服务功能,强化招商引资,发展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 三、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鼓励政策 9、对纳税大户的表彰奖励。对年实缴税费首次超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或企业集团),以货币或实物形式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实缴税费500万元以上的独立核算企业,进行公开登报表彰。 10、对区外企业在萧新设立企业总部或分支机构的扶持奖励。区外企业在我区绕城公路范围内的中心城区新设立总部或研发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营运中心等分支机构,工商登记、税务注册在本区并实行独立核算的,根据税收贡献大小,在土地供应、资金扶持等方面给予优惠,并实行“一事一议”政策。为优化创业环境,解决管理、技术等骨干人员的住房问题,区外企业新设立的总部或分支机构当年对地方财政分成资金每贡献100万元,奖励萧山区优惠购房指标1个,其中房地产企业(仅为所得税部分)当年对地方财政分成资金每贡献200万元奖励萧山区优惠购房指标1个。 11、对地方财政贡献的奖励。凡工商登记、税务注册在本区并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其对地方财政分成资金年贡献额在40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增长的,每增长20%(或绝对净增额200万元)奖励萧山区优惠购房指标1个,其中房地产企业(仅为所得税部分)每增长40%(或绝对净增额800万元)奖励萧山区优惠购房指标1个。 12、对街道发展总部经济的奖励。各街道要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创新发展思路,把营造环境、加强招商引资、发展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作为经济工作的重要内容。凡由街道引进的区外知名企业到我区中心城区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按其对区财政的贡献额,在现行区街财政分成体制的基础上,提高20%比例返还给街道。 四、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保障措施 13、建立加快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区加快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负责总部经济发展的协调工作,研究解决总部经济发展中的具体问题,提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具体政策和操作性措施。 14、积极培育发展行业协会。鼓励和引导成立一批新的行业协会、专业机构和中介组织,健全市场服务体系,规范市场行为,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充分发挥自律、协调和服务职能,支持有条件的行业协会制订行业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15、优化总部经济发展环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增强政府的服务功能,优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降低企业营运成本;推进“数字萧山”建设,提高信息化水平;大力推进生态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完善商业、教育、居住等功能配套,促进人才、信息、技术资源的集聚,不断提升商务综合环境水平,为加快总部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本意见自2005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由区委政研室、区服务业办公室、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 总部经济发展 意见 |
中共晋江市委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决定
晋委[2006]23号
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发展总部经济,创造有利于汇聚人流、物流、资金流的外部环境,吸引国内外大型企业总部或分支机构落户晋江,是贯彻落实市委十届五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推进“111662”工程,打造实力晋江、品位晋江的一项重要内容。经研究,现就大力推进总部经济发展作如下决定: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从适应经济全球化趋势出发,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晋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优化政务服务手段,提升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构建适宜创业发展和生活居住的软硬环境,营造“亲商、安商、富商”良好氛围,努力促使一批国内外知名企业总部或分支机构扎根晋江,充分发挥企业总部集聚优势和辐射优势,增强区域综合竞争力和辐射带动力,推动晋江经济在更高层次跃升发展。
二、目标定位
——打造一个具有区域影响力的名牌企业总部商务区(以下简称总部商务区)。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正确引导、协调发展”原则,采取大型企业独自成幢式、多个企业联合成幢式、行业集中成幢式相结合的办法,引导规模品牌企业在总部商务区内营建总部大厦,鼓励产业关联性强的现代服务业入区运作,不断扩大总部商务区的区域影响力和带动力,进一步丰富品牌之都内涵,提升中等城市品位。
——培育一批有利于增强经济发展后劲的总部企业。按照“留住一批、唤回一批、引进一批”思路,在促使本地规模品牌企业“生根、升级”的同时,努力吸引在外晋江人兴办的企业实体把营销总部、投资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迁回晋江,积极争取国际知名企业、国内大型企业到晋江设立分支机构,培植新经济增长点,做大区域经济总量。
——创造一个企业总部与制造基地良性互动的发展格局。正确处理好打造总部经济和发展现代制造基地之间的关系,在引导总部企业加强产品研发和营销终端市场开发的同时,积极吸纳中小企业进入社会化分工网络,优化制造业资源配置,巩固区域竞争比较优势,支撑总部经济协调健康发展。
三、总部企业的认定
核心营运机构或分支机构(主要指国内外大型企业设立的研发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信息中心或营运机构等)设在晋江、税收由晋江税务部门直接征管,且符合或超过以下任一条件的独立核算企业(不包括政策性国有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建筑安装企业),由企业自愿申请,经市直有关部门、镇(街道)推荐,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总部办)审核并报市政府审定的,可认定为晋江市总部企业:
1、荣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商务部重点培育出口名牌及以上荣誉的企业;
2、年产值达3亿元及以上企业;
3、年纳税额达3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不含稽查补缴税款、退税款、耕地占用税、契税及非税收入);
4、年出口交货值5000万美元及以上企业;
5、上市公司;
6、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7、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8、省级以上企业(行业)技术中心;
9、经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省部级及以上检测机构。
四、鼓励扶持措施
(一)规划建设总部商务区
1、出台实施《晋江市第一期名牌企业总部商务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附2),强化总部商务区的规划建设以及总部大厦的使用管理。
2、鼓励符合《晋江市第一期名牌企业总部商务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条件要求的总部企业进入总部商务区营建总部大厦。按照自用办公用地性质、采取独立选址方式的总部大厦用地以协议出让方式提供,出让地价按50万元/亩收取(含城市建设配套费)。
(二)鼓励与本市总部企业条件相当的市外企业到晋江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在本市进行税务登记、依法纳税的新办企业或分支机构自投产起一年内达到总部企业条件的,按其第一个完整纳税年度对本级财政贡献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符合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的商业企业在确保企业帐务健全的前提下,由国、地税部门依法实行按实计征办法征税。
(四)奖励总部企业纳税大户。对年度纳税排名前20位的总部企业,且纳税额增长幅度在20%以上的,除享受晋政文[2005]252号文规定的纳税贡献奖励外,按同口径再给予20%的奖励。
(五)建设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预留配套服务项目用地,建设综合性商务大厦或产业创新大厦,以优惠出租方式为金融、贸易、物流等营销服务类机构和研发、检测、信息、人才、培训、咨询等生产服务类机构以及总部企业落户总部商务区提供办公场所,其建设用地出让方式和地价享受与入区总部企业同等待遇。
对采取租赁方式入驻总部商务区商务大厦和产业创新大厦的总部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且租期在3年以上的,其第一个租赁年度由市政府按每平方米10元/月的标准给予逐月租金补贴。
(六)建立健全总部企业行政服务机制
1、建立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会议由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委托副组长主持召开,成员由政府办、经济发展局、商务局、财政局、规划建设与房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统计局以及相关部门领导组成。会议主要任务是审定总部商务区入驻企业资格,协调解决总部企业在建设和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会议议定事项列入市委、市政府督办工作范畴,由市委督查室负责督办、催办并定期通报工作进度;
2、建立效能监督制度。面向总部企业设立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服务效能投诉电话和电子信箱,并由市效能办进行跟踪督察;
3、建立总部企业绿色通道服务制度。由市总部办向总部企业发放“绿色通道服务卡”,企业凭卡享受《晋江市总部企业绿色通道服务办法》(附1)提供的便利服务。
五、附则
(一)本决定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在此之前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与本决定相抵触的,执行本决定。
(二)本决定由市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中共晋江市委
晋江市人民政府
2006年3月17日
晋江市总部企业绿色通道服务办法
为深入贯彻《中共晋江市委、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决定》文件精神,营造亲商、护商、安商良好行政服务环境,吸引更多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机构,经研究,制定本办法。
一、服务对象及资格管理
1、本办法专门服务于通过市政府资格审定并由市总部办发给“绿色通道服务卡”(以下简称“服务卡”)的晋江市总部企业。
2、服务卡由市总部办根据企业运作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对经营过程中因各种原因达不到总部企业标准的企业,总部办应予以收回。
3、服务卡的发放、收回情况由市总部办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并定期在晋江政务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服务内容
1、总部企业凭服务卡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年检或其他审批审核事项时,工商部门应指派专人指导服务,优先受理,优先发照。其中,资料齐全的必须在6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核手续,对需要由上级部门审核确认的要指定专人协助办理。
2、税务部门要在服务大厅设立专门窗口,优先为总部企业办理纳税申报,对普通发票购领业务实行即取号即办理,同时,要建立总部企业挂钩服务制度,应企业要求及时组织人员深入企业指导解决相关税务问题。
3、公安部门要加强名牌企业总部商务区(以下简称“总部商务区”)的警力配置,加大周边地区治安巡逻力度,严历打击各类扰乱企业经营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营造良好治安环境;总部企业举报经济犯罪案件,要在第一时间深入现场做好初查,迅速查明案情,努力挽回企业损失;总部企业办理出境商务考察签证,手续完备的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总部企业人员办理户籍登记时,手续齐备的要做到随到随办;交警部门每年1—2次组织人员到总部商务区设立流动服务窗口,接受交通安全知识咨询,组织摩托车驾驶证培训考试,办理驾驶证年检。
4、卫生部门要定期到总部企业开展员工体检、卫生知识培训等活动,免费提供“四害”消毒、卫生管理知识咨询等服务;总部企业申办卫生许可证、年检卫生许可证时,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审查合格的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发证。
5、文体部门每年至少要在总部商务区举办3场以上群众性文体活动,丰富总部企业职工业余生活;总部企业申办《文化经营许可证》时,要指派专人负责跟踪服务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之内给予答复,条件符合的应尽快给予办理。
6、总部企业申办有关环保审批手续时,环保部门要指派专人负责跟踪服务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之内给予答复,条件符合的应给予特快办理;对总部企业反映举报的噪声等环境污染问题,要在当天组织人员到现场查处。
7、总部企业咨询城市规划建设有关信息时,规划建设和市政管理部门要给予提供无偿服务;总部企业办理规划、建设相关审批手续时,规划建设部门要专人指导服务并优先受理。
8、总部企业申报建筑消防审核审批时,一般工程必须在5个工作日完成,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必须在7个工作日完成。申请消防验收时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验收、5个工作日内签发文件。除高层建筑、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外,建筑项目审批取消建设方案设计审核程序,总部企业可直接报送施工图设计审核。
9、电力、自来水部门要优先保证总部企业的供电、供水,遇特殊情况需对总部商务区进行停水、停电的,应提前一天向总部企业发出通知。
10、总部企业办理投资项目审批手续时,享受《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投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的通知》优惠待遇。
11、本办法没有列举具体服务措施的部门,应参照本办法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三、保障措施
1、市政府委托总部办对总部企业绿色通道服务措施进行跟踪协调。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指定专人,加强沟通配合,确保各项绿色通道服务措施落到实处。
2、设立总部企业绿色通道服务监督电话,接受企业投诉,对拒不执行本办法规定,故意延缓、耽误企业申报行为的个人或单位,一经查证属实,将给予严肃处理。
晋江市第一期名牌企业总部商务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第一期名牌企业总部商务区(以下简称“总部商务区”)规划建设行为,加强监督管理,明确政策导向,扩大政策效应,确保总部商务区协调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晋江市第一期总部商务区内企业总部大厦以及综合性商务大厦和产业创新大厦的建设、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总部商务区建设管理服务工作由晋江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总部办”)具体负责。
第二章 供地标准
第四条 按企业对区域经济的贡献程度不同,综合考虑总部企业的其他认定标准,向总部企业分别提供不同区域、不同面积的总部大厦建设用地。
1、申请入驻总部商务区的企业必须是经过认定的晋江市总部企业。其中,申请入驻第一期总部商务区的企业必须是上一年度纳税额达600万元及以上的“国字号”品牌企业或上一年度纳税额达1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其中,集团公司以集团名义申报入区资格,同一业主企业以各关联企业中纳税额最高企业为主体申报入区资格(控股50%以上的视为同一业主企业),上述两种对象纳税总额可按各关联企业纳税额之和核算。其余总部企业在后续规划的总部商务区中统筹安排供地。
2、申请入驻第一期总部商务区的企业在选择用地地块时应服从总部商务区详细规划统一安排,并按纳税额排序依次进行。
3、采取联建方式营建总部大厦的,按各联建企业纳税额之和参加排序,但不论采取自建或联建方式营建总部大厦,最大用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0亩,最小用地面积不得少于3亩。
4、符合第一期总部商务区入驻条件的企业可选择参加后续规划的总部商务区的用地安排,但必须放弃第一期总部商务区的入驻资格。
第五条 综合性商务大厦和产业创新大厦必须严格按照总部商务区详细规划预留的位置和用地规模进行建设。
第六条 对本市经济结构调整、产业结构优化有重大影响力的市外项目申请进入总部商务区投建总部大厦的,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后,可特事特办,不受本章条件限制。该类企业建设用地出让地价按50万元/亩收取(含城市建设配套费),但大楼建成投用后第一个完整纳税年度企业纳税额必须超过300万元,否则按原执行出让地价标准的二倍加征地价。
第三章 建设要求
第七条 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要求:按照经批准的总部商务区详细规划及规划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建设,建筑高度应符合晋江机场净空控制要求。
第八条 建设期限要求:总部大厦项目用地必须在获得批准后1年内动工开发、2年内建成投用。凡超过1年未动工开发的,按出让地价20%标准征收土地闲置费;超过2年未动工开发的,由市政府无偿收回另作安排;除不可抗拒客观因素影响外,超过2年未建成投用的,按出让地价的三倍标准加征地价。
第九条 建筑立面要求:由市规划建设与房产管理局根据总部商务区立面规划标准进行审核后,按照市区重要地段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第四章 申建程序
第十条 符合入区条件的总部企业填写《晋江市总部商务区入区企业申请表》→所在镇(街道)初审→市总部办审核→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审批→市政府常务会研究确定→市总部办牵头协调规划、国土部门结合企业纳税额排序确定建设用地地块→签定入驻协议书→企业凭“绿色通道服务卡”按规定办理相关用地、基建手续→工程竣工后,由市总部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总部大厦建成后必须作为企业商务性和生产性管理办公场所使用,不得作为生产厂房使用。
第十二条 总部大厦资产只有在企业倒闭的情况下方可出售,但出售后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性质。
第十三条 企业以总部大厦资产向金融机构作贷款抵押的,必须事先向总部办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四条 综合性商务大厦和产业创新大厦可以采取出租的形式为金融、贸易、物流等营销服务类机构和研发、检测、信息、人才、培训、咨询等生产服务类机构以及总部企业提供办公场所,但未经批准不得整栋出租,且出租价格须报总部办备案,原则上出租价不超过所处区域办公用房出租平均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
晋江市总部企业申请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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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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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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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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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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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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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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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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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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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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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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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镇(街道)初审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市总部办审核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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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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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需附由有关部门出具的申请资质证明材料(一式二份)
附件2:
晋江市第一期总部商务区入区企业申请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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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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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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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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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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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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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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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分期注资需注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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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产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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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纳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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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入区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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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形式 |
单独建( )/合建( )/联建( ) |
申请面积(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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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镇(街道)初审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市总部办审核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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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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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入区企业需附带提交如下材料(一式二份):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国、地税证复印件;
3、由有关部门出具的申请入区依据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