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案基本资料。
2.规划设计条件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我局历次用地、规划和报建批复文件、附图的复印件。
4.已取得的国土部门批准核发的《建设用地通知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图附件的复印件。
5.规划设计条件中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6.审批时,须历次审查意见及审查意见中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7.绘制在1/500或1/2000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
8.审批:规划说明书、现状图、分区规划整合土地利用规划彩图、总平面规划彩图均一式十份,A3或A4规格,装订成册,彩色挂图一份;审批:规划说明书、现状图、分区规划整合土地利用规划彩图、总平面规划彩图、规划设计蓝图均一式四份(规划设计蓝图包括总平面规划与绿地系统规划图、道路交通规划与竖向规划图),彩色挂图一份。
9.电子磁盘报批文件。
10.规划设计条件中要求提交的规划立面图、节点效果图等其他规划图纸。
11.整治或改造前的照片。
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人应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虚报、瞒报、造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将依法予以撤销。所有证明文件复印件,应当核对原件;其余文件的复印件应当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