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案基本资料。
2 .整治规划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
3.我局历次用地、规划和报建的批复文件、附图(复印件)。
4.已取得的国土部门批准核发的《建设用地通知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图附件(复印件)。
5.规划或专业管理部门有关批文、会议纪要等相关资料。
6.1/500或1/2000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状地形图1式2份。
7.现状图及整治或改造前的照片。
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人应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虚报、瞒报、造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将依法予以撤销。所有证明文件复印件,应当核对原件;其余文件的复印件应当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