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案基本资料。
2.编制单位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3.区城市规划部门的初步成果审查意见及其落实情况。
4.村民委员会的审查意见。
5.规划方案需调整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应当提交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
6.规划审批,应当提供城市规划部门历次审查意见的批复文件、附图及对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说明。
7.规划成果:
(1) 规划文本一式七份,A4规格,软封面装订;
(2) 规划蓝图四套,含所有规划图;
(3) 规划审批应当提交宣传图册一式五份,彩色,A4规格,内含1000字左右方案简介及主要图纸;
(4) 规划成果电子文件及电子文件一览表,规划审查:一式一份;规划审批:一式两份。格式应当12.符合《广州市中心村规划计算机文件格式管理规定》;
(5) 彩色挂图,含所有规划图,规划审查:一套;规划审批:两套;
8.规划终审,提供规划公示情况及区(县级市)各专业管理部门的专业管理意见。
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人应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虚报、瞒报、造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将依法予以撤销。所有证明文件复印件,应当核对原件;其余文件的复印件应当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