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案基本资料。
2.区人民政府、镇人大、镇人民政府的审查意见。
3.编制单位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规划成果:
(1) 规划文本和图册,规划审查:正本一式三份、简本一式二十份,A4规格,软封面装订;规划审批:一式六份,A4规格,软封面装订;每份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图册三部分,规划文本附件应当包括规划编制、审查、修改过程说明、历次审查意见、对审查意见修改落实情况的说明及相关记录;
(2) 规划审批应当提交宣传图册一式五份,彩色,A4规格,内含1000字左右方案简介及主要图纸;
(3) 规划成果电子文件及电子文件一览表,规划审查:一式一份;规划审批:一式两份;
(4) 彩色挂图,含所有规划图,规划审查:一套;规划审批:两套;
5.规划终审,提供规划公示情况及区(县级市)各专业管理部门的专业管理意见。
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人应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虚报、瞒报、造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将依法予以撤销。所有证明文件复印件,应当核对原件;其余文件的复印件应当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